8月16日,澎湃新聞報道,湖北廳官李海華在原定被帶走調查當天自殺,留遺書稱對不起組織,請求組織可以善待其家屬。1995年4月4日,北京市委原常委、副市長王寶森畏罪自殺。根據法律規定,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涉腐官員面臨調查時為何選擇“自殺”,自殺真能“解脫”嗎microSD?(8月17日澎湃新聞網)
  預防貪官自殺是從懲治腐敗和遏止腐敗的角度出發的,這就需要加強對貪官自殺後的法律懲處機制。根據我國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,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,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竹北買房現其有嚴重違紀行為,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,開除其黨籍;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(含留黨察看)處分的,作出書面結論,不再給予黨紀處分,已死亡的不再移交司法。
  這一黨紀規定相對過寬,無法起到真正的懲治貪污的目的。在黨紀規定的處分之外,應該建立貪官財產“追償、退賠”機制,也就是說針對已經暴露腐敗劣跡的官員,即使自殺也要將案件一查到底,尤其隨身碟是涉及非法財產方面,應將其貪污財產盡數“充公”。其二,涉貪案件不應該以“主角”自殺自動終止,應對可能的涉案人員、窩案串案其他人員,繼續調查,以避免貪官通過自殺對其“利益同盟者”形成保護。俗話說的“拔出蘿蔔帶出泥”,腐敗的“泥”必須得到懲處。
  在解決對貪官的財產追繳和如何處理“自殺貪官”上,香港的做法值得借鑒。曾任皇家香港警察隊總華探長的韓森,其家產在1971年超過415萬元,超出官職收入20多倍,但當廉政公署介入調查時,他卻移民加拿大,後潛逃至臺灣。從1976-1999年,廉政公署通過國際引渡等方式鍥而不捨地對韓森進行追訴,1999年8月,韓森在臺灣去世。由於無法刑事起訴一個死人,廉署改為通過民事訴訟方式,向韓森的遺產受益人展開追討,經過30多年新竹房屋的不懈奮戰,香港廉署最終追討到韓森的過億資產。而且,難能可貴的是:香港廉署沒有滿足於贓款的“如數”追繳,由於資產升值等原因,韓森家屬於35年後交出的資產,是其當初貪污數額的整整35倍。這不僅是反腐肅貪執著精神的反映,也能從根本上打消貪官們“自殺”以抵罪的僥幸心理。 □畢曉哲  (原標題:[來信/來論]應建立自殺貪官財產追償、退賠機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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